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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40294号“SWIMBOB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7: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417号
申请人:中山市远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凯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55840294号“SWIMBO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395649号“SWIMB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85148号“SWIMB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21427号“SWIMB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472254号“SWIMBO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共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2、“SWIMBOBO”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上述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商标进行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争议商标一枚商标。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第28类游泳用打水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在第5类贴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已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已在第20类婴儿头部支撑垫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提交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SWIMBOBO”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过使用,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
3、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SWIMBO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