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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52839号“savi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79号
申请人:精劢医疗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52839号“savi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868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512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0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savi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