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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80147号“易境裹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9: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75号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金亮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0980147号“易境裹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034219号“裹裹”商标、第16679333号“裹裹”商标、第18967083号“菜鸟裹裹”商标、第16634652号“易空间 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裹裹”百度检索结果;“菜鸟裹裹”、“菜鸟”及“菜鸟驿站”的相关报道;在先决定、裁定;被申请人抄袭的知名商标情况说明;菜鸟系列品牌简介;“菜鸟”标识登记证书、委托设计确认函、创作说明;菜鸟部分门店照片、合作协议;“菜鸟”部分品牌的国图检索报告;菜鸟所获部分荣誉;菜鸟驿站的相关使用证据;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构成、呼叫、含义均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有效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信息、运输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文字“裹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生茂
翟晶晶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易境裹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