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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1635号“云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28号
申请人:深圳吉丫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承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1635号“云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9301号、第18311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注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于2018年12月5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故引证商标二不再视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云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