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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18573号“Hydrog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1: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91号
申请人:航天氢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亦时代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8573号“Hydro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整体并无明确含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单词释义、在先判决、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Hydrogreen”构成,其中“green”为常见英文单词,申请商标整体易被中国消费者识别为“Hydro”“green”,上述英文易被中国消费者识别为“绿色水力”、“绿色电”、“绿色水电力”等含义,用于指定使用的电瓶;电池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进而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Hydro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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