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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48414号“快手繁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084号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9348414号“快手繁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9578013号“繁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85469号“繁星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97273号“酷狗繁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知名的“繁星”商标,但没有合理避让,其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一直将“fanxing.kugou.com”作为自身名下知名度极高的“繁星”品牌网络平台网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网站域名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并存使用势必造成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与质量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及申请人在先 “繁星”系列商标;2、申请人介绍资料;3、第三方数据排名;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5、繁星直播PC版安卓版客户端及更新页面截图;6、《繁星安卓V1.0.1版可用性测试报告》;7、申请人繁星直播用户排名、浏览量等相关数据信息;8、合同;9、宣传活动资料;10、相关媒体报道;11、在先裁定书等;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情况及被申请人抄袭、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审查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快手”是被申请人运营的著名短视频内容平台名称,争议商标源于被申请人推出的“创作者扶持激励计划”。争议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正常的经营需要而提出的注册申请,并不存在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网络域名存在明显差异,未侵犯其合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争议商标相关信息;2、互联网关于“GIF快手”的报道;3、判决书、裁定书;4、审计报告;5、完税证明;6、研究报告;7、被申请人行业排名的报道摘录;8、快手APP在手机应用市场的下载量、排名统计;9、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10、广告宣传照片;11、荣誉证书、奖杯;12、被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照片、报道、奖杯;13、被申请人发布的“凡星计划”视频;14、“快手凡星计划”话题讨论度及播放量数据、官方账号数据、报道;15、异议决定书;16、百度百科关于“繁星”的相关介绍等。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除重申了申请理由中的主要观点外,又补充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指向“繁星”商标,且“繁星”商标已被列入2021年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足以证明“繁星”品牌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3、在先不予注册决定;14、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5、在先无效宣告裁定;16、在先不予注册决定;17、相关百度查询结果;18、被申请人抄袭商标流程信息页。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22年2月28日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组织表演(演出)、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演出制作、音乐主持服务、现场表演、录像带制作、配字幕、文稿撰写、流动图书馆、票务代理服务(娱乐)、配音、摄影、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娱乐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信息、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虽包含文字“繁星”,但“繁星”为固有词汇,申请人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繁星”与之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快手”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与各引标并存易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域名权,鉴于关于域名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快手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