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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403368号“KAIVALY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8: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圣沃斯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03368号“KAIVALY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99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2月07日至2021年12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鞋;2.鞋(脚上的穿着物);3.帽子(头戴);4.袜;5.内衣;6.服装;7.手套(服装);8.围巾;9.腰带”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独创设计的,申请人将是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并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简介;
2、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截图;
3、订单明细、系列出货单、打款记录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上述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内衣;服装;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鞋”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百度网页搜索截图,其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为产品照片、店铺照片,其难以反映实际形成时间。证据3所含出库单、订货单等为出货公司自制证据,后附的转账记录亦无法与订单项对应,该证据证明力不足。因此,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1.鞋;2.鞋(脚上的穿着物);3.帽子(头戴);4.袜;5.内衣;6.服装;7.手套(服装);8.围巾;9.腰带”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鞋;2.鞋(脚上的穿着物);3.帽子(头戴);4.袜;5.内衣;6.服装;7.手套(服装);8.围巾;9.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KAIVAL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