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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29515号“茶大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8: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0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艾瑟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务本立新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远秀
申请人因第16629515号“茶大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53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提供的授权书及租赁合同、茶大师流水结账单照片及视频、产品照片、店铺及产品制作等视频等证据中茶大师流水结账单照片及视频、产品照片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咖啡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授权人授权书;2、被授权人微信朋友圈、抖音公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及验证码;3、被授权人美团店铺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4、被授权人营业执照;5、销售小票及视频;6、相关视频;7、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5、6为微信朋友圈、抖音公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美团店铺截图、销售小票、相关视频等,均为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商业流通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实际使用。证据4为被授权人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为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茶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