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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9344号“SINOKYLIN CON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13号
申请人:华麒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9344号“SINOKYLIN CON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为申请人原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英文“SINO”,译为“中国的”,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及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SINOKYLIN CON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