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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31356号“明星盛包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5: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83号
申请人:深圳市明星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明星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8931356号“明星盛包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品牌“明星盛包装”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品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线上店铺截图;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业务往来沟通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无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并无在先商标,基本法条使用错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明星盛包装”作为其主打品牌在市场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公司经销商,双方存在特定关系。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书中证据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湿度调节纸;纸或纸板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塑料气泡膜;保鲜膜;包装用粘胶纤维纸”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品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线上店铺截图、业务往来沟通截图自制性较强,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明星盛包装”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该条款是对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禁止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该条款所指的特定关系;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明星盛包装”商标,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明星盛包装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