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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5713号“金色麦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6: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30号
申请人:湖南高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5713号“金色麦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3055号“金色麦乡”商标、第10886677号“金色3麦”商标、第12272588号“金色谷香”商标、第64554283号“金麦香”商标、第5001160号“金色麦垛JSMD”商标、第7619285号“金色麦甜JIMLAND及图”商标、第11377915号“金夥麦香及图”商标、第13964587号“蒙香 金色蒙香及图”商标、第18851354号“金色麦田及图”商标、第29842818号“金色古香及图”商标、第31368458号“金色麦粒”商标、第35108901号“金顿麦香”商标、第36020192号“金色麦场”商标、第6859797号“齐鲁 金麦香及图”商标、第693062号“麦香及图”商标、第3136714号“麦香及图”商标、第64034017号“麦香WHEAT CA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四、十七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四、十七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十七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均业已生效,该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金色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