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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51148号“紫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6449号重审第0000005231号
申请人: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6449号《关于第57851148号“紫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3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6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504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紫米”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紫米 商标 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