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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58748号“迪辅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5: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82号
申请人:迪辅乐生物(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迪辅诺贸易(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60558748号“迪辅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迪辅乐”“DIPRO”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32731382号“迪辅乐”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8719327号“DI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丁绍成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情况下,还注册了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消极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丁绍成名下商标列表;淘宝网产品截图资料。
经审查,申请人需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评审案件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补正。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丁绍成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第3、5、10、29等多个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有“BIOSTIME合生元”、“BRAUER 蓓澳儿”、“妈咪爱”、“爱他美”、“ILLUMA启赋”等一百六十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列表、淘宝网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啤酒、无酒精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丁绍成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第3、5、10、29等多个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有“BIOSTIME合生元”、“BRAUER 蓓澳儿”、“妈咪爱”、“爱他美”、“ILLUMA启赋”等在内的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一百六十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迪辅益 商标 迪辅乐生物(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