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07281号“阿强喔喔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6: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10号
申请人:薛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7281号“阿强喔喔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商标,商标内涵独特,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及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可以发挥商标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作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阿强喔喔叫”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