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38361号“和和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6: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98号
申请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8361号“和和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40527号“和和茶”商标、第19771851号“和和 200”商标、第5670221号“和和湘味”商标、第35601203号“和和珠宝 HEHE FINE JEWELRY及图”商标、第17247904号“和茶 礼及图”商标、第54224158号“和茶 聚和御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和和茶”含义积极向上,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服务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和和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中文“和和”,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中文部分之一的“和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张贴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和和茶 商标 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