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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1519号“易贷方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6: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4828号
申请人:上海盈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1519号“易贷方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2752255号“易正方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固有显著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剧本编写、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易贷方略”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易贷方略 商标 上海盈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