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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0245号“当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117号重审第0000005355号
申请人:北京粳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20117号《关于第64220245号“当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71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3505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8585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85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62074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当然 商标 北京粳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