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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6720号“索菲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8: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037号
申请人: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26720号“索菲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9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品牌设计手册;
2.线上平台的官方店铺照片;
3.购销合同、发票;
4.生产车间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手杖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与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8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索菲娅 商标 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