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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612343号“澜之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8: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32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澜之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45612343号“澜之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262709号“澜之海”商标、第20936980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16083059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方面近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复印件;部分荣誉证明;新闻报道;采访报道;驰名商标批复;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申请人线上店铺信息;媒体报道;合同发票;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注册申请阶段的审查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是否显著性缺乏和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说明其不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将上述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目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澜之澜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