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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595033号“昌威 CW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9: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云刚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95033号“昌威 C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64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许可人中山市康而惠电器厂一直在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从包装到产品销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持续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被申请人有囤积商标的嫌疑,系恶意提出本案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审商标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上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品牌销售单;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清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产品图片、销售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1年6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烹调器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销售合同,缺乏履行证据证明已际履行;销售清单为自制证据;产品图片、产品宣传册为自制证据,且形成时间无法确定,综合在案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