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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835654号“XTOY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9: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星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35654号“X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76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其于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音乐作曲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688网店店铺信息及订单截图、申请人开发的游戏界面信息及相关视频、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海报、订单截图及电子收据。
经调取证据,除上述证据外,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发票、产品及包装照片、名片及经营场所照片、被申请人信息及第62092420号“XTOS”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集成电路;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音乐作曲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并非复审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相关销售发票仅为申请人购买商品的单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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