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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63833号“paiVie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4:59: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494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派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6263833号“paiVi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拥有有效的“Pad View”商标权,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属于审查失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5165934号“Pad View”商标、第51298242号“Pad View”商标、第44480322号“ViewPad”商标、第44480322A号“ViewPad”商标、第50633249号“ViewPad”商标、第55014696号“ViewPad”商标、第52059108号“HONOR Pad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构成恶意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品牌排名资料;
3、媒体报道资料;
4、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用于生产显示屏的商标,是目前在使用的核心商标,已为长期持续使用。被申请人系合法经营主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官网截图、争议商标注册证及档案信息、采购项目合同书、产品标签照片、产品包装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9类全息图等商品上申请或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申请或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paiView”与引证商标一“Pad View”、引证商标三至六“ViewPad”、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英文之一“Pad View”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液晶监视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商品、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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