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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37096号“本元域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0: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26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美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48137096号“本元域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081193号“域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网络检索信息;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文字处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本元域发 商标 博汇美萃生物工程技术(广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