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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781689号“百联乐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5: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189号
申请人: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贝壳林(成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24781689号“百联乐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百联”是申请人的简称,也是申请人的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18330号“百联”商标、第16818171号“百联 BL.COM及图”商标、第16818259号“百联及图”商标、第16818317号“百联及图”商标、第16818374号“百联 BL.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百联集团官网介绍;
2、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人关联公司介绍、工商登记信息;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5、“百联”商标的使用证据;
6、相关期刊、报纸报道;
7、审计报告;
8、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引证一至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码相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码相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百联乐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百联”,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