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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19875号“英城河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4: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81号
申请人:延边河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睿智达(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俊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5319875号“英城河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9974713号“河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39292号“河坝 GANGDOOK YEOBEON KKOCHIG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如果核准注册将对申请人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也将会扰乱已经建立的良好社会秩序。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大众点评网上的经营信息和加盟店铺信息;抖音平台上的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宣传单页及相关产品使用资料;微信公众号上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合理来源和独特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的真实意图注册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不会造成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经商标局决定,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自助餐馆;食物雕刻;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12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两件引证商标已经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自助餐馆;食物雕刻;快餐馆”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中文“英城河坝”,其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河坝”,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产生区分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自助餐馆;食物雕刻;快餐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英城河坝 商标 延边河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