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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36233号“北极幕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4: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82号
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南通妙赞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55636233号“北极幕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及图”商标、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11206441号“慕思·凯奇”商标、第31067790号“慕思·苏菲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商标权及商号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害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所在地理位置也有申请人开设的品牌门店,其理应知道申请人享有“暮思”的在先权利,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通报;
2、相关判决;
3、申请人持有的部分含“暮思”字样的商标列表;
4、引证商标创意说明;
5、申请人及“暮思”品牌取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6、关于申请人的部分媒体报道及“暮思”商标使用和推广活动的照片等;
7、申请人部分广告合同及订单发票资料汇总、广告发布照片;
8、申请人专卖店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北极暮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暮思”,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商号“暮思”在寝具行业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但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具有一定区别,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申请人的其他主张,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北极幕思 商标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