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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16404号“喵其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4: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54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思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32416404号“喵其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注册和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米其林”商标的摹仿,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9099098号“米其林”商标、第9155527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品牌,超出了实际经营范围,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简介、商标注册情况;3、杂志、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申请人及产品、排名、经营收入情况、在中国发展情况等的报道;4、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广告费用支出情况;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相关裁定书、决定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汽车旅馆;旅馆预定;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目前引证商标一、二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动物寄养”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