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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38741号“魅吉拉mergi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4:19关于第43138741号“魅吉拉mergil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320号
申请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非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3138741号“魅吉拉mergi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940965号“MAISON MARGIELA”商标(3类)、国际注册第1067947号“MAISON MARTIN MARGIELA”商标(3类)、国际注册第1262280号“MAISON MARGIELA”商标(3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在先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设计师“MAISON MARTIN MARGIELA”及其简称“MAISON MARGIELA”的显著部分“MARGIELA”高度近似,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品牌设计师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其中大部分为抄袭摹仿或抢注他人商标所得,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相关介绍;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3、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报道;4、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5、相关决定书、裁定书;6、申请人产品销售数据;7、销售发票、发货单据、销售统计列表等;8、宣传推广协议及费用单据;9、产品手册;10、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香精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mergil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MAISON MARGIELA”、“MAISON MARTIN MARGIEL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皂、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争议商标“魅吉拉mergila”与申请人品牌设计师“MAISON MARTIN MARGIELA”姓名整体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中国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姓名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利益。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益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魅吉拉mergila 商标 马吉拉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