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0574945号“膳鑫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6: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51号
申请人(原被撤销申请人):唐山嘉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74945号“膳鑫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71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3、“膳鑫园”系列产品图片;
4、商标标签印刷合同、纸箱采购合同;
5、商标使用证明;
6、公证书;
7、《全国糖酒会展位预定合同》以及天津秋季全国糖酒会宣传单;
8、山东济南糖酒会宣传单;
9、2019年申请人与火爆食品网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书;
10、申请人在火爆食品网发布的《官宣!2019山东济南糖酒会,嘉源食品续约火爆食品网,合作升级,共创辉煌!!》一文;
11、《2021年(第84届)山东省糖酒商品交易会室外标准展位预定合同书》及申请人制作的宣传单及线上邀请函;
12、申请人在火爆食品网发布的《膳鑫园饮品精彩呈现山东省糖酒会,火爆产品,火爆招商!一文》;
13、申请人“膳鑫园”系列产品参加其他行业展会的证明材料;
14、2020、2021年申请人与火爆食品网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书;
15、火爆食品网经营主体出具的《商标使用证明》;
16、火爆APP展示的“膳鑫园”系列产品信息(部分);
17、糖酒网展示的“膳鑫园”系列产品信息(部分);
18、“膳鑫园”系列产品的宣传单;
19、被申请人所申请的第59167856号“膳鑫源”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20、复审商标档案及转让公告;
21、“膳鑫园”系列产品的宣传单;
22、糖酒网展示的“膳鑫园”系列产品信息(部分);
23、火爆APP展示的“膳鑫园”系列产品信息(部分);
24、申请人与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25、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证明》;
26、“膳鑫园”系列产品亮相各个行业展会的报道及宣传图片;
27、“膳鑫园”系列产品图片及部分产品视频;
28、商标标签印刷合同、纸箱采购合同;
29、商标使用证明;
30、被申请人所申请的第59167856号“膳鑫源”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茶;豆类饮料;矿泉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商品上予以维持。但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茶;豆类饮料;矿泉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