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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1446号“Ckewqair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8: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336号
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肃宁县信涛针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61371446号“Ckewqair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C及图”以及“Champion及图”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20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C图形”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美术作品,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减弱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及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官网信息及专卖店图片;3、申请人介绍及相关报道;4、申请人产品制造清单、产品销售清单、全国销售专柜清单、销售数据统计;5、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及宣传册、产品图片;6、著作权相关文件;7、在先裁定、决定、判决书等;8、公证书复印件;9、检索报告;10、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11、相关消费者对被申请人商标进行误购后的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06月07日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表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仿金制品、金刚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5、14、19、25、28、30、35、38、43类等30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00余件商标,其中有40余件与申请人“Champion”系列商标相近的“Ckewqairw”、“Fewqairw”商标,40余件与申请人“冠军”商标相近的“冠军侠Guanjunxia”商标,以及与他人知名服装品牌“CHOCOOLATE”相近的“CHOCOLATE BIRD”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我局查询记录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30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有80余件与申请人“Champion”、“冠军”系列商标相近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知名服装品牌相近的商标,难谓巧合。且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杨少文
刘胤颖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Ckewqairw 商标 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