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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6439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9:48关于第946439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39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比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9464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991722号图形商标、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有多件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以及其他品牌知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信息;
2.相关案件裁定;
3.被申请人恶意的材料;
4.引证商标知名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8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78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2126246号图形商标、第30345977号商标、第23663101号图形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提的无效宣告不受五年之限,故本案予以受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2126246号图形商标、第30345977号图形商标、第23663101号图形商标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与耐克、斐乐、彪马等品牌图样近似,其中部分已被裁定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Royal DSM 商标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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