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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44750号“黑绵羊 HEWSHEE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2:42关于第45544750号“黑绵羊 HEWSHEE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25号
申请人:胡秋锦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丽丽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对第45544750号“黑绵羊 HEWSHEE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在半年内集中申请大量商标,商标名称较多,类别分散,并非防御注册。被申请人在各大互联网平台公开高价售卖其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名称多与已有品牌重合,多件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曾被认定具备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囤积商标且无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挂售截图;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不予注册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鞋、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7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29类、第31类、第33类、第35类、第40类、第41类、第43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90件商标,其中包括“BOYMAKE及图”、“蟹小坎XIESOKOM及图”、“FAYPOSE及图”、“小烧友及图”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据审理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7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29类、第31类、第33类、第35类、第40类、第41类、第43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90件商标,其中包括“BOYMAKE及图”、“蟹小坎XIESOKOM及图”、“FAYPOSE及图”、“小烧友及图”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黑绵羊 HEWSHEEP 商标 胡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