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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94421号“西河口苗稻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8: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34号
申请人:绥化市嘉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绥化市香源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0994421号“西河口苗稻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绥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其“苗稻香”、“苗氏香”、“苗氏苗稻香”等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53252714号“苗稻香”商标、第49417493号“苗氏苗稻香”商标、第6787181号“苗氏香 Miao Shi Xia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近似,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将安徽省西河口乡名作为前缀加在申请人已有商标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系申请人销售的商品,亦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产品来源于西河口。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食用淀粉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面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米粉(粉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西河口苗稻香”与引证商标二、三“苗氏苗稻香”、“苗氏香 Miao Shi Xiang”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案件的裁定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西河口苗稻香 商标 绥化市嘉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