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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934932号“Mif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9: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7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百顺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34932号“Mi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53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审查认为,潮州市潮安区百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面包;2.饼干;3.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予以维持,在“1.食品用糖蜜;2.谷类制品;3.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为: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米芙MIFU”户外广告照片;公司厂房、车间、产品照片;淘宝、拼多多平台销售页面及评价等。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17日在第30类面包、饼干等商品上提出申请,于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除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第30类面包、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第9562958号“米芙MIFU及图”商标、第9562967号“米芙Mifu”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在其复审的面包、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米芙MIFU”户外广告照片;公司厂房、车间、产品照片等为单方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不能确定;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拼多多平台销售页面及评价等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未附相应支付凭证,无法证明上述订单真实履行,且被申请人名下也有其它第30类注册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使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面包、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