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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11042号“PRiS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9: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印步软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11042号“PRiS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24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印步软件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申请人正在补充搜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4月7日驳回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光盘;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