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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06675号“AIRBO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9: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1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06675号“AIRBO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84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84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转账凭证、发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胸罩衬垫(胸衬、胸垫)、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红外线衣、服装、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磁疗衣、药物用衣、胸衣、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子(头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同时,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有效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优盘形式):
1、被申请人与福州伊凯尔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销货合同、福州伊凯尔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
2、被申请人向郭宁鑫的转账记录、福州伊凯尔纺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3、福州伊凯尔纺织有限公司发货单、收据;
4、被申请人印尼公司“MEDIA KING INTERNATIONAL LTD”与案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5、被申请人与中山市中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胸垫采购合同及对账单、转账凭证;
6、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销售展架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红外线衣等复审商品上,于201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6日。复审商标于2021年12月21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红外线衣、服装、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磁疗衣、药物用衣、胸衣、袜”商品提起复审,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红外线衣、服装、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磁疗衣、药物用衣、胸衣、袜”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形式发票、发货单等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被申请人与福州伊凯尔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并没有相关发票等有效支付凭证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4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卖方MEDIA KING INTERNATIONAL LTD之间的关系证明。同时,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发票等有效支付凭证佐证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采购合同中的购买方并不能直接指向被申请人。同时,转账记录亦无法确定交易双方主体信息。证据6为自制的图片证据,证明力较弱,尚需其他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红外线衣、服装、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磁疗衣、药物用衣、胸衣、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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