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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14438号“狮球牌SHIQIUP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9:37关于第18814438号“狮球牌SHIQIUPA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7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志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14438号“狮球牌SHIQIU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07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07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据现有的公开资源信息,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未进入流通领域。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产品实物照片;
2、线上销售记录;
3、销售合同书及发票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销售、流通,被申请人也未提供持续使用记录以及指定期间内的使用及宣传情况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菜(调味品)”等商品上,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12月28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20年1月31日开具给不同第三人的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调味品*狮球牌鸡精、调味品*狮球牌吉士粉”产品,辅以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鸡精”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鸡精(调味品);调味肉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狮球牌SHIQIUPAI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