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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14519号“A•P•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19: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瞿建国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14519号“A•P•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21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瞿建国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减压阀说明书、产品手册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水冲洗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7014519号第11类“A•P•M”注册商标,原第1701451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浙江巨龙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属水管”等商品上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及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合同、变更登记情况;
2、被许可人所获荣誉;
3、APM 商标质量担保保险合同;
4、2018-2022年部分国内销售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5、生产下单erp系统视频;
6、产品及产品手册实物视频;
7、带apm的生产图纸;
8、产品车间实物图及待发货部分产品展示;
9、国际参展合同;
10、物流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指向复审商标商品,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审商标商品为关键字在网络上的检索结果、百度百科关于管件和减压阀的释义及以“管件”“减压阀”为关键字的网络检索结果、被许可人官网产品信息、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05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冲洗设备”等商品上,于2016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09月0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为企业荣誉,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核定商品。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所示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部分合同及发票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所示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6-8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9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0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水冲洗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