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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07370号“青牛智医”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0:0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080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112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729640号“青牛 QING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权利,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抢注。经查询,申请人大量抢注医疗领域的知名商标,存在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青牛”商标的杂志报道及医院推广;
2.销售发票;
3.宣传推广材料;
4.产品照片;
5.原申请人商标列表。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青牛智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9640号“青牛QINGN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手术刀”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北京源码悦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手术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的审理范围应为被异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被异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原异议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且原异议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被异议商标无效,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青牛智医 商标 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