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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1004号“咖咖一火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3: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24号
申请人:重庆小温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快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1004号“咖咖一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其注册并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21839号“咖咖炭烤鲽鱼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181064号“咖咖糊香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039138号“咖咖饭香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220500号“咖咖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38457号“咖咖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分配机出租、地毯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咖咖”。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除饮料分配机出租、地毯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咖咖一火锅”用在除自助餐厅、餐馆、食物装饰、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私人厨师服务、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以外的其余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虽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是上述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咖咖一火锅 商标 重庆小温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