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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1816号“方记鱼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55号
申请人:方陈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1816号“方记鱼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34590号“方记小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83043号“方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方记鱼生”,与引证商标一“方记小笼”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部分“方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方记鱼生”,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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