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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0296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5:55关于第1990296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安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29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08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08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预算书;
2、设备采购合同及产品的试验报告;
3、相关商品照片;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部分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4基本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有:
5、停车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
6、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及设备维保协议;
7、相关机械车位安装工程项目通讯录;
8、相关停车设备采购、安装及租赁合同;
9、销售发票;
10、企业装饰照片及宣传图片、设备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7年9月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部分撤销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停车设备相关商品上的使用,并非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商品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