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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55372号“绮飞跃梦 QIFEIYUEM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6:32关于第43455372号“绮飞跃梦 QIFEIYUEME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66号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小娇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43455372号“绮飞跃梦 QIFEIYUEM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1303号“飞跃”商标、第 33796842号“飞跃 FEI YUE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飞跃”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理应获得更大强度的跨群组保护。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构成恶意抢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争议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上海橡胶工业志》关于大孚橡胶总厂及布面胶鞋的介绍;被申请人名下信息及品牌信息;被抄袭摹仿商标情况打印页;相关裁定、决定书;订单汇总及出货单据、销售发票、收货确认邮件;飞跃网店授权书;网店链接;其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游泳衣;袜;内衣;运动鞋;运动服”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1014月21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布面胶鞋;手套(服装)”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被申请人作为服装商行的个体工商户,其在第3、11、18、24、25、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星魅可专”、“荷花西子曰诗”、“永久狮”、“凤凰尼”、“好孩子比巴”、“翰三福官”、“卷天美意时”、“约翰麦昆”、“仙夏娃之秀”、“关卡拉羊牛”、“普照明欧”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布面胶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裤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布面胶鞋;手套(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加之,申请人的“飞跃”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布面胶鞋相关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予以评述。
三、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作为服装类个体工商户,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注册了17枚商标,其中包括“星魅可专”、“荷花西子曰诗”、“永久狮”、“凤凰尼”、“好孩子比巴”、“翰三福官”、“卷天美意时”、“约翰麦昆”、“仙夏娃之秀”、“关卡拉羊牛”、“普照明欧”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该类商标的行为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