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6704322号“小子悟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6: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孙悟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04322号“小子悟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69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69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软件购买协议、发票、软件截图。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关联公司内部之间的交易,且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悟空小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悟空财税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12月29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2、申请人的第26697575、26723489号“悟空小子”商标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第42类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的商标为第26697575号“悟空小子”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显示的商标名称为“悟空小子”,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鉴于申请人在第9、42类商品及服务上已注册“悟空小子”商标,故该项证据不能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