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051557号“BALENCIAG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7:09关于第52051557号“BALENCIAG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23号
申请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联合多美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52051557号“BALENCIAG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598321号“BALENCIAGA”商标、第599455号“BALENCIAGA”商标、第1362996号“BALENCIA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外文商号“BALENCIAGA”极为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上关于申请人“BALENCIAGA/巴黎世家”品牌的介绍以及申请人创始人简介;
2.申请人1994-2004年期间针对中国市场的产品手册;
3.中国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主打商标的宣传报道;
4.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5.申请人涉及“BALENCIAGA”、“巴黎世家”、“BB”商标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产品销售等证据;
6.申请人关于“BALENCIAGA/巴黎世家”品牌的授权书;
7.2007-2011年申请人中国零售商的营业额及详细清单;
8.2009-2016年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审计报告;
9.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商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商品联合合同》;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留言;
11.申请人“BALENCIAGA”品牌在中国的专卖店信息;
12.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07期(2022年9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第18类皮等商品,第14类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16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BALENCIAGA BALENCIAGA及图”商标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申请人“BALENCIAGA”商标赖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鸡尾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BALENCIAGA BALENCIAGA及图”商标,上述商标均与申请人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已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BALENCIAGA及图 商标 巴黎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