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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41422号“AGVORSD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8: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13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台州市悍鲸厨卫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7541422号“AGVORSD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ARROW”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及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书、认证证书;
4、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相关媒体报道;
5、相关使用证据、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宣传证据;
6、申请人商标在先受保护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7、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台州市路桥蒙妮莎水暖洁具厂(以下简称原注册人)于2020年0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0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龙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台州市悍鲸厨卫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01月14日,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龙头、座便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03月05日,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认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泉水艇QUANSHUITING”、“深潜艇”、“JOMODQDW”、“MOELIESA”、“MOOPALUO”等多件与国内其它建材卫浴主体的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ARROW”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抽水马桶、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澡盆、龙头、座便器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表明,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泉水艇QUANSHUITING”、“深潜艇”、“JOMODQDW”、“MOELIESA”、“MOOPALUO”等多件与国内其它建材卫浴主体的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该注册行为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AGVORSDW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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