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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583755号“撜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1: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725号
申请人:武汉易能易美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裕恒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25583755号“撜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05659号“橙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显微镜”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显微镜等商品上。
2.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8156号撤销复审决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47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在“显微镜”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主张该条款所援引的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该商标专用权已不存在。因此,争议商标在“显微镜”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显微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撜果 商标 武汉易能易美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