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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49854号“元致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1: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7758号重审第0000004671号
申请人:江苏元致纵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郁俊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7758号《关于第32949854号“元致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2021)京73行初98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余意见与商评字[2021]第0000117758号无效宣告裁定意见一致。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元致亨 商标 江苏元致纵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