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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4833号“乐享其福LE XIANG QI F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2:19关于第5694833号“乐享其福LE XIANG QI F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0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国珍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94833号“乐享其福LE XIANG QI F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00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酒产品照片复印件及包装盒原件
2、微信朋友圈截图复印件及公证件原件、操作过程视频光盘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09年9月14日至2029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烧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酒产品照片及包装盒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是该酒产品的生产商为四川省福进门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四川省福进门酒业有限公司的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微信朋友圈截图操作过程的视频显示,该微信号名称为“福莱雅酒业刘国政181253…”,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微信号所有人的关系。且申请人未提交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相关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乐享其福LE XIANG QI FU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