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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50167号“皇家河套浪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35: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75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圣麦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6950167号“皇家河套浪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河套”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类商品上第811155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210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2759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2145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及其高管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等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销合同;
2、网络销售截图;
3、申请人商标宣传材料;
4、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
5、在先裁定、判决;
6、申请人“河套”商标获得荣誉、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7、申请人关联企业证据;
8、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自身及高管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申请, 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面条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在第29类、30类、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如第55099605号“天茯河套王”商标、第56618142号“塞昌金穗宝”商标、第56519592号“煌家套麦耘”商标、第57488867号“海纳大公粮品”商标等60余件商标。
4、引证商标一于2002年被认定为在面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后续经我局在第20310515号无效宣告案件中、第31710274号异议案件等案件中多次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综合查明事实4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包含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读部分文字“河套”,构成对申请人“河套”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将包含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文字“河套”的争议商标注册在广告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服务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进而致使申请人上述商标权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并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河套”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并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天茯河套王”、 “塞昌金穗宝”、 “煌家套麦耘”、“海纳大公粮品”等商标60余件,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这种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皇家河套浪花 商标 内蒙古恒丰集团银粮面业有限责任公司